夫妻財產的類型

夫妻財產的類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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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類型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實行的是婚後所得財產製,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的。個人財產具體包括

1、夫妻任何一方因爲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與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費用;

2、遺囑人或者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外一方沒有權利享有的財產;

3、具有個人使用特點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