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夫妻約定財產類型具體是哪些

一、三種夫妻約定財產類型具體是哪些?

三種夫妻約定財產類型具體是哪些

一般包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別所有制,當事人可以選擇。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限定共同財產制,也稱部分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一定範圍內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之外的部分歸各自所有的夫妻財產製度。

在這種制度下,共有財產的範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二、夫妻法定共有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怎麼處理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如果夫妻雙方選擇的是協議離婚的方式,那麼在對其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處理問題上,應該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雙方都對其有平等的享用、佔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協議離婚的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應在共同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而不能由一方擅自決定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

(二)如果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的分割協商不成的,應該由人民法院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無論夫妻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上,還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因一方掙得少就少分甚至不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無論掙多掙少,都應當尊重、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之間可以選擇的財產約定類型一共就是以上這三種,但具體如何約定就不受法律制度的約束了,有些夫妻可能約定的結婚以後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也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中,這樣的約定,並沒有侵犯到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