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管轄法院

被告下落不明管轄法院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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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被告下落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沒有音訊的情況。包括兩方面內容:
(1)表象內容,及指離開住所地,在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是指離開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且離開的狀態呈持續性,持續的時間跨度爲在對其送達起訴書時到判決作出後(或者判決生效前)。
(2)實質性內容,是指在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範圍內有可能與其有聯繫的人或組織聯繫不上其人並且關鍵聯繫人(下落不明人的父母或近親屬)不知其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