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申報債權的最晚時間

補充申報債權的最晚時間
補充申報債權的最晚時間
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申報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間進行。債權人逾期無正當理由申報債權的,視爲其自動放棄債權,將得不到任何清償。逾期未申報的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