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幣罪如何認定

出售假幣罪如何認定

對於出售假幣的行爲,我國刑法規定其爲犯罪。是指行爲人明知是假幣,而將其作爲一般商品進行交易。實踐中,對出售假幣罪的認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要是認定不清楚就有可能導致犯罪分子逃脫處罰。究竟對出售假幣罪該如何認定?本站爲您解答。

一、出售假幣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出售假幣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行爲人是否“明知”。如果行爲人因爲上當受騙或出於過失不知其所出售的是僞造的貨幣,其行爲不構成犯罪;

(2)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程度。如果行爲人出售僞造的貨幣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本罪屬於行爲犯,並不要求有特定結果的發生,因而行爲人只要將出售之行爲實施完畢,即可構成既遂。由於本罪展選擇性罪名,因而行爲人只要將其中任何一種行爲而不是三種行爲實施完畢都可構成既遂。但出售、購買或者運輸行爲也存在一個過程,因此也存在行爲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爲實施完畢的可能。如行爲人在出售或購買僞造貨幣當中正討價還價時被抓獲的,或者行爲人在運輸僞造的貨幣途中被截獲的等,都展於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認爲行爲人一實施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就都構成既遂。

二、出售假幣罪的處罰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三款出售僞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僞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在對出售假幣罪進行認定的時候,需要充分進行分析,看到該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即要考慮行爲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假幣而進行出售。如果事先不知情,則就不會構成出售假幣罪。同時,我國刑法規定,對出售假幣的,最高可以判處行爲人死刑。更多刑法罪名,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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