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幣罪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出售假幣罪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提到假幣,我國公民都知道,製造假幣肯定是一種違反國家規定的一種行爲。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僅有人制造假幣,也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在明知道是假幣的情況下,仍然對假幣進行出售或者使用。這種行爲是我國法律法規絕對不允許的,那麼,出售假幣罪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一、出售假幣罪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至十萬元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二至二十萬元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至五十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認定標準

(一)一般來說,行爲人明知是假幣而持有,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行爲人是爲了進行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定罪處罰。

(二)關於收藏爲目的的持有假幣以單純收藏爲目的而持有假幣的行爲,是否成立持有假幣罪?或者說,應否將“以使用爲目的”作爲持有假幣罪的主觀要件?通說認爲,由於刑法並沒有要求出於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幣應屬於違禁品,禁止個人收藏,行爲人收藏數額較大的假幣也會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並達到數額較大要求的,就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但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根據司法解釋,行爲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另認定爲使用假幣罪;但行爲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爲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三、關於假幣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刑法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銷售假幣,使用量達到4000元的話,我國法院就會依法進行追訴。會根據銷售假幣金額的具體數額,對當事人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話,當事人可能會面臨無期徒刑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