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不認可怎麼辦

治安拘留不認可怎麼辦
治安拘留怎麼辦
治安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刑事拘留是羈押在看守所,派出所是不能執行拘留的。對於在派出所待24小時應爲繼續盤問或傳喚。24小時後,沒有證據證明其有違法犯罪行爲的,公安機關應當讓其離開,反之公安機關會對違法行爲人進行處罰或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繼續盤問或傳喚的時間,最長爲24小時。

《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爲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爲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以上就是我爲您整理的有關於治安拘留怎麼辦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採納!

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本站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