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肖像權侵權的賠償標準

明星肖像權侵權的賠償標準
肖像權侵權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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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侵權賠償標準是: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爲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爲財產責任方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 “營利爲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爲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爲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爲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爲精神賠償。

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關於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具體賠償問題,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一個詳細的賠償標準規定,實踐中往往是根據上文中提及的六種因素進而確定賠償數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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