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滿後 發現有漏罪的

假釋期滿後 發現有漏罪的
假釋期滿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獲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應將新罪或漏罪處以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是一種獎勵制度,是對投入監獄強制勞動改造的罪犯主動遵守監規,努力學習文化、技術,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檢舉揭發、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立功表現的獎勵,因此,適用於被判處較長刑期的犯罪分子,但是,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下列犯罪不適用假釋:一、累犯;二、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在一審中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附加刑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假釋監護人的更換需要提出申請,申請透過後可以進行更換。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犯罪嫌疑人表現良好,認錯態度誠懇並且積極改造,提前放出獄不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稱之爲假釋。如果在假釋期間再次犯罪,將會數罪併罰,得到比之前更加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