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緩刑期滿後發現漏罪

假釋緩刑期滿後發現漏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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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滿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獲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應將新罪或漏罪處以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是一種獎勵制度,是對投入監獄強制勞動改造的罪犯主動遵守監規,努力學習文化、技術,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檢舉揭發、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立功表現的獎勵,因此,適用於被判處較長刑期的犯罪分子,但是,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下列犯罪不適用假釋:一、累犯;二、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在一審中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附加刑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假釋監護人的更換需要提出申請,申請透過後可以進行更換。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犯罪嫌疑人表現良好,認錯態度誠懇並且積極改造,提前放出獄不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稱之爲假釋。如果在假釋期間再次犯罪,將會數罪併罰,得到比之前更加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