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遺贈時效

接受遺贈時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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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遺贈有時效限制嗎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透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爲。

設定遺贈的人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受贈人或遺贈受贈人,透過遺贈贈與的財物稱爲遺贈財產或遺贈物。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爲,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不需要徵得受贈人的同意。但遺贈不同於生前贈與,必須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爲有效。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在遺產執行中,遺囑執行人宣讀遺囑時,如果受遺贈人不在場,且對遺贈人的遺贈內容不知情。當受遺贈人知道遺贈財產的情況後,當即作出接受意思表示,則屬於沒有超過接受遺贈的時效,他有權利接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