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金訴訟時效

欠租金訴訟時效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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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拖欠租金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不少租賃合同常常沒有約定租金給付的期限,當發生爭議的時候,怎麼確定租金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一個問題。
對此,目前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爲是債權成立之時,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是《合同法》第161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此處的同時即屬於債權成立之時。
一種認爲,訴訟的時效起算只能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寬限期屆滿之第二日開始計算。法律根據是《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合同法》總則對《合同法》分則起到指導的作用。《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法律上被稱爲寬限期。法律所規定的寬限期與履行期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這樣對於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也是很周到的,如果以債權成立之時計算,那麼在租期很長的時候,這個訴訟實效很可能就過了。一般以提出支付開始計算也比較符合社會的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