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不願告訴可強行公訴嗎

強姦罪不願告訴可強行公訴嗎
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1、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爲,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可以看出,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爲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爲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爲人把男的誤認爲婦女而着手實行強姦,並且完成“強姦行爲”,並不構成強姦罪。

實踐中,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於對象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姦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重傷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2、除上述問題以外,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情形還包括:

(1)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徵以及本人謊報年齡,確實認爲不像幼女,主動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動要求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根據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被告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該性行爲不能認定爲強姦罪。

(2)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爲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是強姦的,不能認定爲強姦罪。

(3)第一次性行爲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且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方男子發生性行爲的,也不能認定爲強姦罪。

(4)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爲。一般認爲,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爲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也應排除該行爲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