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什麼條件

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什麼條件
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什麼條件
徵收或徵用土地應給予的條件是: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並安排被徵地人羣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或徵用的土地是耕地的,補償費應當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