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未用土地

徵收未用土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徵收土地五年未用的土地有補償嗎

徵收土地五年未用的土地是沒有補償的。

因爲閒置土地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集體建設用地閒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對閒置的土地負有直接責任,在土地閒置狀況改正之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根據國土資源部令〔1999〕第5號《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爲閒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政府進行徵收工作時會調查其土地實際的使用者情況並且計算補償金額,如果是面對五年都沒有人使用的土地時就會將其認定爲是閒置土地,此時因爲早已被剝奪了使用權的公民就沒有理由向政府再索要徵收所能得到的對等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