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社保關係證明

解除社保關係證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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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暫停能證明勞動關係解除麼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辦理停保手續,不能認定雙方勞動關係已經終止或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應具備相關證據,即解除通知或辭職報告,用人單位辦理停保,只是暫時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沒有明確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並未出具相關終止或解除手續,雙方社會保險關係中斷不能代表勞動關係已經終止或解除。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至終止前期間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出現時,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反之則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而社會保險處於停保狀態,並非法定終止或解除條件。

2、社會保險關係處於停保狀態,意味着社會保險關係的終止,而非勞動關係的終止或解除,二者存在區別,不能簡單認定。勞動者若認爲用人單位的停保行爲給自身造成了損失,應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若認定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充分。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可以憑藉雙方的解除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到社保局解除勞動關係暫停社保的繳納,而在員工進入新單位工作之後,就可以繼續開始社保的繳納。但我們應注意的是,社保暫停並不能證明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雙方應簽訂勞動關係解除合同以確定雙方已無勞動關係,以免後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