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

發行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
廣播權與資訊網絡傳播權有何區別

根據法律對“廣播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廣播權”指向的是媒介主動傳播作品,受衆(聽衆、觀衆)必須按媒介安排時間或地點被動的接受作品的權利;而“資訊網絡傳播權”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衆(聽衆、觀衆)可以自行選定時間和地點,主動地透過媒介接受作品的權利。這纔是“廣播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的本質區別所在,與採用的傳播媒介並沒有直接關係。


綜上所述,廣播權與資訊網絡傳播權同屬於著作權持有人都是著作權人,這是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係。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廣播權是被動傳播節目,而資訊網絡傳播權是主動傳播,聽衆可以自主選擇觀看時間。並且,兩者的權利實行範圍也不同,權力側重的方面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