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個人所得稅改革

如何看待個人所得稅改革
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
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 (一)完善有關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納稅人: 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國際慣例看,一般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爲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兩類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和徵稅方式上均有所區別。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兩類納稅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爲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徵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於稅法和有關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鑑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爲是否滿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二)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採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爲11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按照“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要求,結合當前徵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適當簡併應稅所得分類,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爲“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併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優化調整稅率結構。 一是綜合所得稅率。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爲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爲按年計算,並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爲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爲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爲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爲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爲10%;現行稅率爲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爲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二是經營所得稅率。以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爲基礎,保持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適當調整各檔稅率的級距,其中最高檔稅率級距下限從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四)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爲50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羣衆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並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羣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於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該標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統一適用,不再保留專門的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月)。 (五)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羣衆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於稅制公平。 (六)增加反避稅條款。 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爲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爲,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