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期限不計入審限

哪些期限不計入審限
哪些期限不計入審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3.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又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4、二審開庭審理之前,檢察院閱卷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5、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透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逃跑的,逃跑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6、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時,公告期間和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