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商標權的效力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商標權的效力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商標權的效力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但如果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商標註冊人續展的,或者在期滿後六個月續展的,則商標權人繼續享有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