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和飼養人不是同一人如何確定侵權責任承擔?

管理員和飼養人不是同一人如何確定侵權責任承擔?
管理員和飼養人不是同一人如何確定侵權責任承擔?
飼養人和管理人不爲同一人,也即飼養人和管理人是分離的,此時我們應當考察分離的具體原因,來確定責任承擔主體到底是哪一方。此時分兩種情況。
基於飼養人和管理人意思而脫離的情形
即飼養人和管理人透過實施法律行爲而轉移了對該動物的控制與佔有。此時又可分兩種情形。
爲有明確的接收對象,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租賃法律關係時。雙方透過締結合同形成租賃法律關係而轉移了對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此時的責任承擔主體爲承租人也即管理人。
(2)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借用法律關係時。此時的法理同租賃法律關係一致,該動物處於借用人的實際控制下,所以責任承擔主體爲管理人。
(3)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委託買賣法律關係時。雙方的委託買賣法律關係等價有償且此時動物處於受託方的實際控制下,所以責任承擔主體爲管理人。
(4)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保管法律關係時。此時管理人透過保管法律關係取得了對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但需要分兩種情形,若爲有償保管,則責任承擔爲管理人;若爲無償保管則管理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情形則由飼養人承擔。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動物如果導致它受到一定的傷害的情況之下,那麼動物的飼養者和管理者由於存在這樣的一種管理關係,所以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如果是屬於流浪動物的話,有長期形成固定的餵養關係的人員,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