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致人傷害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飼養動物致人傷害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飼養動物致人傷害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1、飼養動物致人傷害侵權責任由被飼養動物的管理者、或者是飼養人來承擔。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二、怎麼認定飼養動物致人傷害的賠償責任?

1、要符合此類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

要審查致人損害的動物是不是飼養的動物,飼養動物是否有損害他人的行爲,飼養動物對他人有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飼養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主要是義務主體對飼養動物管束嚴不嚴、安全管理措施到位還是不到位等,有沒有過錯行爲等,確定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透過對此類案件構成要件的審查判斷,確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依法作出裁判,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要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原則

飼養動物對他人的損害主要是動物本能和隨意性造成的,是自衛反擊的表現,但是,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要負賠償責任,而飼養人或管理人本身沒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要負民事賠償責任。法律同時還規定了致害動物飼養、管理人的兩種免責事由。

3、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由於這類案件是特殊類型的民事侵權案件,受害人被飼養動物致傷,受害時情況緊急,逃避不及,甚至沒有外援幫助,其本人往往是弱勢者,往往難以提供證據,證實自己被飼養動物的所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關係的證據,如提不出有效免責證據,則認定被告是賠償責任主體。因此,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便於認定案件性質,有利於案件的判定,依法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不管公民飼養的是否是危險動物,都有可能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這樣可以降低動物致他人的財產、亦或者是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概率,當然即使安全保障措施已經採取,但是依舊有損害實施存在,並不能免除動物的飼養者可能需要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