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一般單位願意調解嗎,具體規定有哪些

勞動仲裁一般單位願意調解嗎,具體規定有哪些
勞動仲裁一般單位願意調解嗎,具體規定有哪些
勞動仲裁中,一般單位在考慮成本的情形下會願意調解。調解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的必經程序,但在提起仲裁前,如果單位或勞動者不願意調解的,則不能進行調解。因此能否調解成功還需要看雙方當事人的意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