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時間限制

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時間限制
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時間限制
通知書形式送達破產案件受理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爲收到通知後一個月,以公告形式送達的債權人,申報期限爲公告之日起三個月。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破產參加權,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參加破產清償的訴訟期限。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