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限屆滿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什麼手續

舉證期限屆滿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什麼手續
舉證期限屆滿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陳述其自己所觀察的過去事實具有不可替代性,其義務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