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取消贍養關係

法律上取消贍養關係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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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可以斷絕父子關係嗎

有血緣關係的父子不可以斷絕父子關係,但是有一個特殊情況是孩子被別人收養了,而養父子或繼父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父子關係。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要“斷絕”基於血緣的父子關係,法律上只有這一條途徑了。

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養父子之間的關係是可以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