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收養關係

取消收養關係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收養被確認無效後收養關係怎麼處理




    收養被確認無效後,收養關係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被收養登記機關撤銷收養登記從而無效的,也應如此。這就意味着,凡事被確認無效的收養行爲,不產生收養關係成立的任何法律後果。無效收養的當事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爲的,如收養人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父母借收養名義出賣親生子女等,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哪些收養行爲是無效的



    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收養行爲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爲後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爲雙方當事人關於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願望和真實意願的。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係雙方當事人的行爲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收養法》對收養關係規定的條件是: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一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纔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爲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爲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爲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雖然說將社會上被拋棄的孩子收養到自己身邊撫養是對社會和這個孩子的一種愛心,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會利用這一點來犯罪而把孩子作爲一種財富賣掉,所以收養還是需要符合必要的程序,否則收養被認爲是無效之後就不能繼續維繫已經建立好的感情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