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可否申請解除

緩刑人員可否申請解除
緩刑人員申請解除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對於社區矯正期滿的緩刑人員,按《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規定程序辦理: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期滿前,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應當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覈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鑑定,並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羣衆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蔘加宣告。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鑑定意見;宣佈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佈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佈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