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徵地拆遷難的問題

關於農村徵地拆遷難的問題
關於徵地拆遷補償有關問題

(一)關於房屋合法性認定。


1、房屋合法性應嚴格按照瀏政發〔2008〕12號檔案第17條規定進行認定。


2、無法準確界定房屋建設年限的,按以下原則認定:


(1)以1987年農房清查資料作爲參考依據;


(2)調取國土部門房屋建設航拍資料作爲證明;


(3)由被拆遷人提供證明材料,鄉(鎮、街道)、村證明,市徵拆辦經覈實後,在所在村、組進行張榜公示,無投訴舉報的;


(4)上述方法均不能證明的,按《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長政發〔2008〕30號)第二條第三項“確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且達到分戶條件的農戶而未批准建房的,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委會調查,確係他處無房、符合建房條件、有完善的生活設施且一直居住的農戶的住宅房屋,報市徵拆辦審查,在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後,按發佈徵地公告時農業人口(以戶爲單位)人均不超過45平方米的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建築面積不足人均45平方米的據實補償”規定執行。


3、對超面積建房進行了收費或罰款處理,但未補辦有關手續的,不能認定爲合法建築。


4、原不在規劃區範圍內、現已納入規劃區範圍內的拆遷戶合法建設面積(必須是一次性成型的房屋),按原國土部門批准的建房許可證確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


5、預徵地公告發布前在建合法房屋的建築面積認定遵循以下原則:在徵地方下達停工通知時不足一層的按一層、超過一層不足二層的按二層,以此類推認定建築面積,除房屋裝飾裝修補償費不補、搬遷費補一次以外,其它按政策執行。下達停工通知


後繼續施工的部分不予補償。


6、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購買者確係他處無房,並在發佈徵地公告之前辦理了轉戶手續的依法予以補償,其它情形不予補償。


(二)關於批多建少房屋的拆遷補償。


對一次成型且與主屋同時建成的生活用房,原則同意用該生活用房補充剩餘面積,並按其結構補償;不是一次成型的房屋不能作爲補充用房。


(三)關於一戶多棟有證房屋的拆遷補償。


1、以家庭主要成員組成的自然戶(包括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多棟房屋且多棟房屋均在紅線內需要拆遷的,認定其一棟爲合法建築,給予補償安置,其他房屋按違章建築處理。


2、一戶多棟有證房屋只有一棟房屋在紅線內需要拆遷、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紅線內的房屋拆遷補償時除過渡費不補、房屋搬遷補助費只補一次以外,其他按政策補償,將紅線外的房屋確認一棟視同於重建房屋,不參與安置,且被拆遷人出具承諾書,同意在下次拆遷時對該房屋只補房屋過渡費、搬遷補助費一次,其他費用一律不補,參與安置;實行貨幣安置的,其所有房屋必須全部拆除,選擇其中一棟按瀏政發〔2008〕12號檔案的標準結合本《補充規定》補償,另外的房屋按違章建築處理,如未全部拆除的,不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在集鎮購集體土地所建房屋,在房屋拆遷補償時,按房


屋重置價、裝飾裝修、搬家補助費、按期拆遷獎補償,不支付過


渡費和購房補助費。


(四)關於房屋基礎及土方、護坡等的補償。


已在房屋補償費中包乾的,不再進行補償;但一層以下確因受地形地貌影響的架空層部分,除按瀏政發〔2008〕12號檔案的規定計算加價因素外,另按以下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一是層高在2.2米以上,四周有牆體、門窗可作房屋使用的,只按磚混一類房屋補償標準(460元/㎡)的60%予以補助,不補償其他費用;二是隻有構造柱,無牆、無門窗的,只按磚混一類房屋補償標準(460元/m2)的40%予以補助,不補償其他費用。層高1.2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上述標準的50%補償,層高1.2米以下的按瀏政發〔2008〕12號檔案規定增減因素第三項予以補償。


(五)關於生產用房的拆遷補償。


生產用房超過100 ㎡按每戶100㎡包乾補償,不足100㎡按實補償;高度不足2.2 m、四面無牆體、填心門窗的按標準的50%補償。


(六)關於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


利用住宅房屋作商業門面或改作廠房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標準補償;拆遷未滿租賃期的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徵


地公告的拆遷騰地期限內變更或解除租賃關係。


(七)關於只拆戶外設施的拆遷補償。


合法房屋不拆遷,但需拆除合法房屋的室外必備生活設施


的,按以下原則處理:一是由建設施工單位恢復;二是無法恢復的按棟戶結合原則,最高補償不超過1.5萬元。需與戶主簽訂補償協議的,被徵地單位及相關個人應出具承諾書,該補償費用在該戶房屋下次拆遷時,在室外設施總費用中扣除,不予重複補償。


(八)關於非農戶房屋的拆遷補償。


1、有合法建築轉戶的非農業人口拆遷戶,嚴格按政策拆遷,如已經享受了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本次不予補助購房補助費和過渡費,搬遷費只補一次。未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戶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按政策規定補償。


2、非農戶繼承合法房屋的,原產權人或繼承人家庭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本次拆遷只補償房屋補償費、室內裝飾、室外設施、搬家費一次、按期拆遷獎金,其他費用一律不予補助。原產權人和繼承人家庭中任何人均未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按相關政策執行。


3、遷回原籍的非農戶,戶口已轉爲農業戶的,在具備以下條件的前提下按農業戶拆遷標準執行:①經當地公安部門覈實;②戶口遷入前必須有遷入方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的戶主簽字同


意;③必須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享受分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其他集體財產權益的合同。


4、一戶家庭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非農戶口的混合戶拆遷補償按以下原則執行:


(1)混合戶中的非農業人口必須是戶籍落戶在本村(社區)、常住當地的非農人口。


(2)非農戶口中都沒有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其合法建築面積按人均合法建築面積分攤,補償標準按相關政策執行。


(3)非農戶口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貨幣分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取消該戶中所有非農人口的分攤合法建築面積購房補助費,其他按政策執行。


(九)關於水泥混凝土攪拌站的拆遷補償。


根據瀏政發〔2008〕12號檔案要求,結合水泥混凝土攪拌站的實際情況,水泥混凝土攪拌站拆遷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補償、補助:


1、辦理了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按瀏政發〔2008〕12號檔案規定的標準補償建設用地補助費用和土地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室內、室外生產設施不能搬遷的,按照紅線用地面積50元/㎡包乾補償,攪拌站內的水泥坪和混凝土道路、瀝青道路以及其他設施不再計算補償;可以搬遷的設備和設施按照規定的


標準包乾補償。


2、沒有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按照土地鄰近水田標準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水泥混凝土攪拌站內的所有設備和設施按照規定的標準包乾補償、補助;水泥道路按照規定的標準補償。


3、經依法批准的臨時建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建築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使用年限剔除殘值後包乾補償,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重置價格的80%;實行包乾補償後,其裝飾裝修及設施和購房補助費、過渡費、搬遷費和搶搭、搶建的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補助(水泥混凝土攪拌站補償補助費標準詳見附件)。


(十)關於烤煙房的拆遷補償。


按其規格大小確定規格分爲小、中、大三種,分別按2000元/棟、3000元/棟、4000元/棟予以包乾補償〔其中:3.33m×3.33m以下爲小棟(不含3.33m×3.33m),3.33m×3.33m至4m×4m爲中棟(不含4m×4m),4m×4m以上爲大棟〕。


(十一)關於規模養殖場的拆遷補償。


規模養殖戶養殖場面積在100㎡以上(含100㎡)的補償按該養殖場建築面積120元/㎡進行補償,100㎡以內的按生產用房的條件和標準進行補償。


(十二)關於墳墓的遷移補償。


新葬墳墓(3年以內)或超過3年時間但遷移時棺木確實未腐爛的,另給予每棺1000元的補償。有多具屍體的合葬墳墓遷


移時,每增加一具另補100元。


(十三)關於電杆、拉線影響耕作的補助。


電力、通信、廣電等線路中的電杆、拉線不徵地需佔用土地的,根據實際情況的影響,作一次性補助,其補助標準爲:水田200元/孔,旱地150元/孔,其他土地100元/孔。


(十四)關於“半邊戶”和獨生子女的拆遷補償安置優惠待遇。


1、依照本《補充規定》按人口認定房屋建築面積的,可以憑獨生子女證增加不超過45㎡建築面積予以補償。


2、屬於貨幣安置的獨生子女家庭戶憑獨生子女證享受一個人口的保障住房安置面積的獎勵。


3、“半邊戶”家庭中其城鎮居民一方經確認其沒有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同意以戶爲單位,增加1人購房指標。


4、一戶家庭中既屬“半邊戶”又有獨生子女證的只享受1個優惠指標。


5、拆遷安置後拆遷戶家庭中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收回其優惠款項。


(十五)磚木、土木類房屋補償增減因素參照磚混類增減因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