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繼父母與繼子女解除

繼承法繼父母與繼子女解除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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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否可以解除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繼子女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在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生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關係的一般不應允許;但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自然解除。

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爲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的,繼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2、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明確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條規定說明,在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時,如果繼父或繼母拒絕對繼子女繼續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准許。但是,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對待。如果子女跟隨繼父母生活的,繼父母有撫養義務,同時,在繼父母年老後,繼子女也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而如果子女跟隨其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繼父母一方則沒有撫養義務,但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應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