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

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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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到贍養義務者是否能多分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但需要注意,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是可以多分遺產,而非必須。遺產的多分問題,必須由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纔可以不均等。

四、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可以多分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在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繼承案件中,經常遇到一方主張其與父母同住,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應當多分遺產;而另一方卻認爲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資及積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還需負擔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費用,所以,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實爲“啃老”,不應多分遺產。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盡到較多贍養義務應綜合被繼承人的身體狀況(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長期陪護)、同住子女有無經濟收入、其他子女對父母的探望情況等綜合予以認定。因此,儘管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額外的照顧”,但不能就此認定其爲“啃老”,除非屬於有勞動能力但拒絕勞動、僅以老人的經濟資助作爲生活來源的情況。

要說繼承遺產與贍養父母之間沒有一點關係呢,其實也不是這樣的,但不能說可以以自己不繼承遺產而不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只不過,在繼承遺產的時候,如果子女更多的盡到了自己的贍養義務的,則此時可以適當的多分得一些父母的遺產。但畢竟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這是不允許當事人放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