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能否直接扣發工資

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能否直接扣發工資
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能否直接扣發工資
1、確實因爲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發,但需在一定限度內,即每月扣除額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
2、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先應審查雙方是否在勞動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是否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審覈其相關約定、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確定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有無及大小。如果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規章制度依據,依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由於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該損失可以用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單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且扣除後剩餘金額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