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無需強制醫療嗎

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無需強制醫療嗎
精神病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劃分
一、精神病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劃分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爲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第二,行爲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爲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醫療。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爲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