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者不同意應怎麼辦

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者不同意應怎麼辦
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者不同意應怎麼辦
1.如果是勞動合同可變更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