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時間

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時間
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33條的規定,宣告死亡須具備下列條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最後居住地沒有音訊的狀況。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即達到了規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2宣告死亡的申請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與失蹤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提出申請。沒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對失蹤人做出死亡宣告。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順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3死亡宣告須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必須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公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