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因病員工

企業辭退因病員工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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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患病員工可以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病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能合法辭退勞動者,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之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同。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實踐中,如果是因爲患病這些不能避免克服的不可抗拒原因無法上班的,不以曠工處理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規定了醫療期限,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即實際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