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即離職

離婚即離職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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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勞動者隨時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是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爲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國家勞動法律當中,規定了入職的時候,勞動合同是必須要簽訂的,因爲它是明確雙方權利和雙方義務的一種協議,還有就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之後,是可以約定一個試用期限的,試用期的工資也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