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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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意味着,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並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
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
在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
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與方法也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