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四十萬怎麼處罰

職務侵佔罪四十萬怎麼處罰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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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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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六十一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佔1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爲拘役刑;5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每減少1.5萬元,刑期減少六個月。第六十二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佔10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數額2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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