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

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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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爭議的舉證責任,合同解除權爭議的舉證責任

一、合同無效爭議的舉證責任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五項: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欺詐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爲,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如把贗品說成是真跡,把劣質品說成是優等品等),或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有義務以行爲或語言告知產品的瑕疵卻不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脅迫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有實施壓力的脅迫行爲,如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之行爲;脅迫行爲須是非法的;有脅迫的故意;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因恐懼而訂立了合同。以惡意串通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爲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行爲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明知或應知其行爲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爲之。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爲,又稱僞裝行爲。當事人以行爲虛假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證明的要件事實是:行爲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爲並非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只是藉助合法的合同外表達到非法的目的。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就訂約目的、合同內容和形式違反民法中的強行性規範或者其他部門法中的禁止性規範等事實負舉證責任。比如證明對方透過訂立合同,從事詐騙、行賄受賄等觸犯刑律的行爲,或者有偷稅、漏稅、逃匯、套匯等違反稅收徵管、外匯管理的情形。二、合同解除權爭議的舉證責任1、約定解除爭議的舉證責任。協議解除是以第二個合同解除第一個合同。當事人對於協議解除合同有爭議的,主張協議解除的一方應就達成解除合同協議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就約定解除權發生爭議的,應由主張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一方舉證證明解除權的約定之事實。2、法定解除權爭議的舉證責任。合同成立後,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透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是因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履行成爲不必要、不可能的違約行爲(合同法第95條)。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時,應證明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