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1、以欺詐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爲,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如把贗品說成是真跡,把劣質品說成是優等品等),或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有義務以行爲或語言告知產品的瑕疵卻不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脅迫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有實施壓力的脅迫行爲,如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之行爲;脅迫行爲須是非法的;有脅迫的故意;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因恐懼而訂立了合同。

2、以惡意串通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爲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行爲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明知或應知其行爲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爲之。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爲,又稱僞裝行爲

當事人以行爲虛假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證明的要件事實是:行爲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爲並非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只是藉助合法的合同外表達到非法的目的。

4、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就訂約目的、合同內容和形式違反民法中的強行性規範或者其他部門法中的禁止性規範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比如證明對方透過訂立合同,從事詐騙、行賄受賄等觸犯刑律的行爲,或者有偷稅、漏稅、逃匯、套匯等違反稅收徵管、外匯管理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民法典》中對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在就此產生爭議的時候,依據不同情形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承擔的舉證責任不同。不過,在民事訴訟中,堅持的都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上述也有詳細說明,大家可以仔細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