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交付前被損壞由誰承擔

貨物交付前被損壞由誰承擔
貨物交付前被損壞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具體情形如下: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