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損壞導致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建築物損壞導致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建築物損壞導致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1、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其要求是,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應當有過錯,但是這種過錯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舉證證明的。這就是這種侵權行爲責任的特殊之處。

對於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受害人不必舉證證明受害人的過錯,而是在受害人證明了違法行爲、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的要件之後,法官直接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如果認爲自己對於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行爲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翻過錯推定,也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過錯推定成立,行爲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建築物損壞可能需要擔責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建築物侵權糾紛發生之後,若是正在使用房屋的人,或者是負有管理房屋責任的人,並不能說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爲,那麼受害者就可以向使用者、管理者提出賠償請求。當然若是明知建築物已經損壞,已經不避開建築物行走導致的損害,受害者通常是沒有資格主張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