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訴訟權利

合同爭議訴訟權利
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偵查機關負責入、案件偵查人員、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在案件移交至檢察院時,檢查機關也是會對犯罪行爲進行審查起訴的,在此階段當事人的稱謂是被叫做犯罪嫌疑人的,在不同的審查階段都是有不同的稱謂,在法院進行起訴階段時,當事人也是被稱作是被告人的,那麼每個階段的稱謂不同所代表的意義也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