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公司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

債權轉讓在合同法中比較重要,公司債權的轉讓以合同法爲基礎,但比普通的民事關係更爲複雜,那麼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下文將以《合同法》的規定爲基礎,參考《公司法》的具體規定進行詳細介紹:


(一)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爲:


1.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爲新債權人成爲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成爲債權人。


2.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實踐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爲解決生存期短、不良資產餘額巨大的矛盾,以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佔據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主導地位。但前提是必須保證公司債權性資產的權利無瑕疵。


(二)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爲:


1、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請求其返還。


2、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在不良債權剝離實踐中,債權轉讓協議一經原債權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署,就在轉、受讓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協議的籤屬雖然是在國有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在各地的辦事處之間進行的,但不良貸款的發放多在商業銀行的二級分行進行,這種債權轉讓涉及到銀行與其分支機構法人關係的認定,鑑於商業銀行的分行一般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財產能力,該種轉讓程序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明確的是,企業債權的轉讓應當經雙方企業達成一致協議,並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轉讓行爲。在一方進行企業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當對企業當前的營利情況或者負債情況進行說明,並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員工進行公示,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纔可以進行合法的債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