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搬遷不跨區有沒有補償

單位搬遷不跨區有沒有補償
工廠搬遷同市不同區有補償
市內搬遷一般是沒有補償的。因用人單位搬遷而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與勞動者不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有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