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適用終局裁決的事項

勞動仲裁適用終局裁決的事項
勞動仲裁適用終局裁決的事項
勞動仲裁適用終局裁決的事項具體如下: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前款經濟補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

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製作裁決書,並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