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家屬可以看嗎
一般刑事案件批捕後如果沒有經過批准不能見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擴展材料: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
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
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