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企業高管人員

破產重整企業高管人員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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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企業高管人員等的法律責任


新破產法草案規定,企業董事、經理或者其他負責人違反忠於職守、勤勉盡責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爲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民事責任履行完畢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高消費或者投資活動;自破產案件終結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經理或者其他經營管理職務。

這一規定對制止破產企業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的違法行爲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限制其高消費行爲,爲社會所熱烈擁護。但是,該規定仍有待進一步完善。第一,其對高消費和任職資格的限制規定,也應當適用於自然人破產人。現草案未作規定,應予補充。第二,個別措施的合理性可能考慮欠周。如對投資活動的限制雖有防止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作用,但也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償債能力與生活能力;如對小規模商業攤點的投資經營可能既是其維持生計的手段,也是其清償債務的資金來源。對此應有更爲合理的規制。第三,規定有待細化,對何爲高消費,如何限制,均應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第四,條款部分內容中僅規定當事人的義務(如不得高消費),未規定違反義務時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爲,對此應予補充,應明確規定破產人有高消費等違法行爲的,不予免責,並處以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倒閉高管如何賠償不僅是高管關心的事也是企業爲之發愁的,一個合理的賠償標準才能讓高管們信服。社會中的競爭使得企業倒閉在所難免,但是倒閉帶來的問題也是十分複雜的,不僅涉及到普通員工也涉及到公司的管理的層。因此在處理倒閉事情的時候也要小心謹慎,儘量考慮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