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的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境內的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境內的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1、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外匯登記實施監督管理。
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覈准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
上款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帳戶等帳戶內的外匯資金。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範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